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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建筑木結構修繕原則

作者:lyy  發(fā)布時間:2014-11-25 16:37:56

          我國以木結構為主體的古建筑改造,經歷了數(shù)百年,甚至上千年的風風雨雨的考驗,有些完整地保存至今,成為我國寶貴的文化遺產。但是,木材作為一種生物材料,受環(huán)境因素的影響,很容易發(fā)生劣化。加之對一些古建筑的保管使用不當,更加速了這一劣化的進程。一些人為的社會因素,也會給古建筑造成不可彌補的破壞。因此,我國古建筑面臨巨大的維修任務。


  關于古建筑改造的維修,1982年11月五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》第十四條規(guī)定:古建筑"在進行修繕、保養(yǎng)、遷移的時候,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" 。
  根據(jù)這一原則,在具體操作時要注意做到下述幾點:
  (1)有統(tǒng)一規(guī)定的, 一定要按照統(tǒng)一規(guī)定做;沒有統(tǒng)一規(guī)定的,要按當?shù)爻R姷淖龇ㄗ觥?/span>
  (2) 若建筑物沒有被修繕過的記錄,在修繕中應尊重和保持原狀,不能改動;若建筑物經后人修繕改變了原有傳統(tǒng)做法和制式,重修時要盡可能地予以糾正,以使其符合原狀。
  (3) 不同地區(qū),不同時代的古建筑改造,都有各自不同的手法和風格,維修時要尊重當?shù)氐募夹g傳統(tǒng)和建筑物的時代特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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